京民社发〔2023〕88号
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规范市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证书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提升评估等级的社会公信力,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证书管理、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报备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8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发新式牌匾证书
2023年起,按照民政部《通知》要求,新参加评估和到期重新评估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证书,将按新的标准规范制发。2023年以前获得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牌匾证书可继续使用。
二、规范使用牌匾证书
(一)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社会组织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社会组织不得对外悬挂或使用已过有效期的牌匾证书;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
(三)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评估等级牌匾证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上述禁止情形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作为失信行为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北京市民政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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